小伙酒后遭到男同事强奸 称肛门被顶疼痛致惊醒

昨天上午,33岁的贵州男子阿华(化名)低头走出嘉兴秀洲区拘留所,因为猥亵他人,阿华被治安拘留了14天。


受害者也是一个男人 22岁的安徽小伙小胡(化名)。小胡今年刚刚大学毕业,和阿华是同事。


8月1日大清早,两个男人跑到王店派出所,年轻小伙一脸怒气,年长一点的男人左眼有块大乌青。


民警的第一反应是:打架了?但奇怪的是,受伤的男子一直说自己活该被打,都是自己不好。


这两个男人就是小胡和阿华,都在嘉兴王店某公司工作。小胡进公司才半个多月,阿华已经呆了七八年,是一名采购员。


当天凌晨,两人都喝了点酒,阿华趁小胡喝得晕晕乎乎的,侵犯了他。 嘉兴市秀洲区公安分局王店派出所民警李德华说,小胡打了阿华两拳,事后还不解气,就把他拉到了派出所。


我肯定是不愿意的,当时我也喝了酒,迷迷糊糊的,要是清醒的话,肯定不会让他这么做。 小胡对民警说, 他对我做了这种事情,作为一个男的,我的心理受到了很大的打击,我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他。


据民警了解,小胡来到王店后,人生地不熟,阿华平时对他颇为照顾,但并未表现出异常。


小胡当时在公司宿舍,因为厂区离镇上有五六公里路,他就和阿华说: 太晚了,没车,不去了 。没想到,阿华叫了辆三轮车来接他。


夜宵地点是镇上的一个烧烤摊,期间他们遇到了另外一个朋友,三人当晚共喝了一大桶扎啤,另加五六瓶啤酒。


凌晨1点多,小胡已经喝得晕乎乎了,阿华对他说,晚上没车回厂里,附近开个房间睡一晚算了。


房间是个大床房,小胡先进去洗澡,洗完就倒床上睡觉了。迷迷糊糊中,他感到不太对劲: 有人摸我的生殖器,肛门也被什么东西顶了两下,感觉很痛,我马上惊醒了。


睁开眼,小胡不敢相信发生的一切,他推开阿华,拿着衣服跑到门外,穿好衣服后,他越想越气,又跑回房间打了阿华两拳。


在派出所里,阿华承认自己是有预谋的: 我当时就是想叫他去喝酒,喝得晚了他肯定回不去,之后我就可以和他开房间睡觉,我是准备和他发生性关系的。


我从小就对男人有特别的兴趣。 阿华说,大概十七八岁的时候,他就感觉 跟男人要好玩一点 ,懂事之后,看到男人长得帅一点,就想和他亲近。


我看他长得不错,就有了这个想法。 阿华说,自己以前也从没和其他男人发生过性关系,这次喝了点酒,有点冲动。


男性遭性侵在《刑法》上的空白,已经引起社会高度关注。从2006年起,全国两会上多次出现相关提案、议案,但至今仍未在《刑法》上得到体现。


为什么这个改变这么难?昨天,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、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法学部工作室主任刘白驹。


刘先生曾在2006年全国两会上提交提案,建议《刑法》将严重的同性性侵犯行为列为犯罪,多年来,他一直致力于推动这项工作,是该领域的权威专家。


1984年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《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》中明确规定, 鸡奸幼童的;强行鸡奸少年的;或者以暴力、胁迫等手段,多次鸡奸,情节严重的 ,构成流氓罪。


但《刑法》在1997年修订时,取消了被称为 一个筐 的流氓罪。也就是说,现行《刑法》中,成年男男强奸(或女对男的强奸和强制猥亵),如果没有其他犯罪情节,不构成犯罪。


2005年,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虽然没有明确提到 同性性行为 ,但它实际是把强制实施同性性行为归入了 猥亵他人 之中。


但是我认为,严重的同性性侵犯即男男强奸,严重侵犯了他人的性权利和人身权利,有比较大的社会危害性,仅仅作为一般猥亵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,打击力度显然不够。


其一,修改 强奸罪 和 强制猥亵妇女罪 条款,取消对两罪被害人性别的限制,后者罪名改为 强制猥亵罪 ,把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(男男强奸、女女强奸)归入强奸罪,把强制猥亵同性归入 强制猥亵罪 。


其二,不修改 强奸罪 条款,而只修改 强制猥亵妇女罪 条款,取消该罪对被害人性别的限制,罪名改为 强制猥亵罪 ,把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(男男强奸、女女强奸)和其他严重的同性性侵犯行为归入其中。


按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发展趋势来看,修改 强奸罪方案 更符合,但刑法上强奸罪的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,远非将 妇女 改为 他人 就可解决问题。


这牵涉到要重新定义 性交 (比如肛交、口交等),会引起诸多法律(包括妇女、儿童的相关法律)的连锁反应,必然会造成刑法适用以及刑法理论的混乱。


综合考虑,我认为在现阶段,以修正案的方式,将 强制猥亵妇女罪 改为 强制猥亵罪 (立法例有日本、俄罗斯、瑞士、保加利亚、匈牙利等国刑法),似更为稳妥可行。


全面改造 强奸罪 ,须到全面修订刑法之时(类似于1997年那样),有待刑法理论、社会观念等方面的条件进一步成熟。